中钢网,国内网上钢材现货市场 上海分站 其它地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钢网 >> 上海分站 >> 上海资讯 >> 已签订的经适房不得擅自转让

已签订的经适房不得擅自转让

来源:新闻晚报 编辑:张范 2010年09月10日 08:41:34 打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上午发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关建设实施程序的申明”,该份申明称,近期,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现,社会上有个别以中介机构名义在市场上散布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的不实信息。市房管部门表示,根据规定,已签订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转让。

  为防止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受骗上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市住房保障中心重申: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办法,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按照“以区为主”的建设机制,由各相关区政府及指挥部(推进办)抓紧实施;有关建设主体业经相关项目法人招标等程序确定并正按要求开工或将要开工建设。

  市房管部门提醒相关单位,不要听信所谓“中介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不实信息。

上一篇:中钢协:反对“一刀切”

下一篇:期钢中线多头结束

热点新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