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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禁止用公积金购买非改善型二套房

来源:天府早报 编辑:张范 2010年10月14日 08:22:17 打印

  记者13日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机构已经下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1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去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4平方米,再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非改善型二套住房。

  上述《通知》还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则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此外,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2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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