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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地方无权推房产税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2010年05月19日 08:44:00 打印

导读: 根据《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国家税务总局称,房产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据《中国证券报》18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5月17日做出上述表示。此外,该官员还表示:房产税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这是房产税征收消息流传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首度明确表态。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与牛新文的最新表态同一时间,人民日报社旗下的《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目前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的方案,也是按照原来的房产税,比照商业经营性地产自用房产的办法,原值打7折再乘以1.2%。”比如,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按照70%折旧后做为依据,就是70万元,每年征收1.2%就是8400元。

  可查资料显示,房产税并非新税种,其在1986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便已出现。根据《暂行条例》,对于不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只不过,彼时《暂行条例》只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从这一点上而言,所谓“推出房产税”,实则为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介绍,根据《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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