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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试房产税 税率暂定0.6%

来源:解放牛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1月28日 08:47:52 打印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本报讯 (记者 张奕)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今天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根据市政府昨天印发的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次征收对象是指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 (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 (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其中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办法》还对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了税收优惠。

  今后,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根据此项《办法》,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据悉,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相关报道:上海市财政地税房管三部门解读房产税试点政策、

  征收对象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

  计算公式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应税面积

  房产税试点中,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以三口之家(夫妻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家庭原有一套50平方米住房,现新购一套110平方米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超出60平方米免税标准。此次新购110平方米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家庭原有一套150平方米住房,现新购一套110平方米住房,人均住房面积86.67平方米超过免税标准。须按“260减去180”即80平方米额度缴税

  ■家庭原有一套250平方米住房,现新购一套110平方米住房,原有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该家庭此次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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