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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颁布于1996年4月12日,并于2006年1月1日被《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替代。新规定大大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