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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园区周边50米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 2010年03月22日 09:13:00 打印

 

 □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原则上停止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审批。图为世纪公园的国庆烟花表演。

     在上海世博会倒计时40天之际,本市推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措施,旨在通过加强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由烟花爆竹引起的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平安世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均列入管控范围。

  继续按照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上海世博会园区(因上海世博会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外);

  (2)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4)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5)重要军事设施;

  (6)输变电设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8)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9)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2、下列路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 (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2)禁放区域: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27.45,0.00,0.00%)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陆家嘴(23.79,0.00,0.00%)金融贸易区、化学工业区、外高桥(15.99,0.00,0.00%)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3、下列区域禁止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浦东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机场周边 (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

  (二)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禁止燃放“冷焰火”在内的烟花爆竹

  针对当前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燃放“冷焰火”现象普遍,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将“冷焰火”纳入烟花爆竹管理的文件规定,规定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也包括了“冷焰火”。

  (三)违反禁止燃放规定的处罚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单位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停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审批

  上海世博会期间,除因上海世博会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本市原则上停止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审批。

  (六)中环线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中环线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3月31日之前,所有中环线以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必须将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全部撤柜。搬至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存放。违反禁售规定的,将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中环线外销售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采购、凭证销售

  本市中环线以外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应当统一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采购,并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

  中环线外销售烟花爆竹时,实施凭购买人身份证件,实名购买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并对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销售单位不得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未进行销售登记或者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销售烟花爆竹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单位未履行定期备案义务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安全储存和信息备案制度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合格,并按照核定的储量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将烟花爆竹的储存及进出库等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禁止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反安全储存规定的,将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定期备案义务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定”运输

  在本市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的“四定”运输措施,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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