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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文汇报 编辑:小曹 2011年04月13日 09:21:36 打印

  昨天,上海市政府、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示10天,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31条,其中重点对居住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特别强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条文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据悉,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将在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

  反复论证多次修改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住房市场,而且是着力解决本市居民居住问题,尤其是来沪人员居住需求的主要途径。市房管部门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在不断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坚持“租售并举”,积极引导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总体来看,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市场供应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不诚信、经纪机构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群租”等不规范租赁行为。

  自去年以来,市房管局先后9次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管理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和研讨会,“草稿”形成后又分别听取了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意见,同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专题研究,书面征求了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严格明确出租条件

  此次《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出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是否具有基本的生活条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随意分割搭建、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功能、租住人口过多等问题,严格了出租条件。

  此次《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租赁当事人及相关主体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承租人则应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业主加强自我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视区域内房屋租赁情况制定或增加相应的管理规约并委托物业企业具体实施。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4月11日至20日,历时10天。《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内容解读将从今天起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等刊载。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和市民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传真63192165或63193335,电子邮件可发shzlbf@shf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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