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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手制裁超能耗企业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 2010年07月08日 09:33:00 打印

       高耗能企业从此要告别低价电了。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发改委等多部门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与电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电价,不得以直购电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根据通知,广东于6月1日起,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钢铁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电价每度分别加价0.4元和0.1元;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电价每度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上述钢铁、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均取消峰谷电价政策。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6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

  通知还坚决要求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对于实行电价优惠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而对超能耗企业,政府将痛下重手制裁。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的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将实行惩罚性电价。据悉,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用电价格每度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在70%到一倍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度则加价0.15元;超过限额标准在30%到70%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度加价0.1元;超过限额标准不到30%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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